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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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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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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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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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人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约定的110种重大疾病中一种或多种,按照基本保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人在确诊第一次重疾365天后,第二次确诊不同种的重疾,按基本保额的13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必选责任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和可选责任约定的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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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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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等待期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前或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确诊约定的20种中症疾病中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额的60%给付,每种中症疾病给付一次,最多给付两次;未满3年不给付中症保险金;或者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确诊中症疾病,则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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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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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等待期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前或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确诊约定的40种轻症疾病中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每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最多给付三次;未满3年不给付轻症保险金;或者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确诊轻症疾病,则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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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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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等待期后年满26周岁前确诊约定的20种少儿特定疾病,除了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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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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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生特定良性肿瘤,以基本保额为基数,不同器官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脑、脊髓、心脏10%; 肺、肝脏、胰腺、肾脏、膀胱、输尿管、睾丸5%; 食道、胃、小肠、结直肠、乳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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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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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等待期后身故,按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两者较大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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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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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等待期后全残,按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两者较大给付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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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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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经专科医院诊断为疾病终末期,按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两者较大给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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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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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为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后续保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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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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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被保人等待期后,60周岁前首次确诊重大疾病,除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同时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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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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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被保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重度恶性肿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次确诊重度恶性肿瘤,被保人选择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给付: (1)两次确诊相隔1年及以上,第二次确诊在60周岁以下,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按30%给付,第二次确诊在60周岁以上,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按25%给付。 (2)两次确诊相隔2年及以上,第二次确诊在60周岁以下,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按60%给付,第二次确诊在60周岁以上,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按50%给付。 (3)两次确诊相隔3年及以上,第二次确诊在60周岁以下,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按130%给付,第二次确诊在60周岁以上,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按100%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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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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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被保人确诊约定的心脑血管疾病,给重大疾病保险金,自确诊3年后,再次确诊同一种心脑血管疾病,按以下方式给付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确诊为60周岁以下,按基本保额130%给付保险金; 第二次确诊为60周岁以上,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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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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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人18周岁后61周岁前,经诊断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1-3级等级的伤残,则此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最多可给付10次。 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人在61周岁以后,且于等待期后,确诊约定的13种特定护理疾病一种或多种,且该疾病的保险金已给付,处于护理状态,以后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10%的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10次或至身故止。 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与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仅给付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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