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容
武汉 湖北盛世安康保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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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康

首年缴费 7000.00

投保对象:33岁 男

推荐理由:涵盖重疾、轻症、大病赔偿、全面解决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60000
身故保险金
300000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7000
刘志容 设计 2017-07-03 1590关注

提供保障

保险责任 最高保额(元)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经 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 多种),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者多种),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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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60000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经 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 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 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 终止。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 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 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将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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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300000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非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 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 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 等于您已交纳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如果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 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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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7000
若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 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 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 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 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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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泰康乐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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